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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勞社發[2007]80號
各區(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和勞動社會保障)局、建設局,在蓉各建設、施工單位,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成都市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成府發[2006]64號)精神,保障建筑行業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規范施工企業用工行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按照《成都市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暫行辦法》(成府發[2003]7號)、《成都市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補充規定》(成府發[2006]77號)等有關規定, 現就我市建筑施工企業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參加綜合社會保險(以下簡稱綜合保險)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業(含工商注冊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筑企業和外地入蓉建筑企業)(以下簡稱在蓉施工企業),均應按照本規定為在建設工程施工中使用的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辦理綜合保險,繳納綜合保險費。
二、本通知所稱在蓉施工企業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是指不具有城鎮戶籍或居民戶籍職業為“農業勞動者”,被在蓉施工企業招用從事建設工程施工作業的從業人員。
三、市勞動保障局負責全市綜合保險的統一管理。市建設委員會協助實施對在蓉施工企業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參加綜合保險的相關工作。
四、建筑行業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保險費,按上一年我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費率為4%,全部由在蓉施工企業繳納。參加綜合保險的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享受工傷補償、住院醫療費報銷兩項待遇。
五、凡地址在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范圍內的建設工程,綜合保險的實施由成都市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綜合保險管理中心)具體負責。成都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辦公室負責協助。
高新區及其他區(市)縣的綜合保險實施工作,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
六、辦理綜合保險的程序如下:
(一)綜合保險開戶
工程承包單位持中標文件或工程承包合同到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填報《建筑施工企業綜合保險開戶申報表》(附件一),領取《預繳綜合保險費通知單》(附件二),辦理綜合保險開戶手續。
工程總承包進行專業工程和勞務作業分包的,其分包單位的綜合保險由總包單位統一負責;建設單位直接發包的專業工程如土石方、地基基礎、裝飾裝修、金屬門窗、幕墻等工程,若進行勞務分包的,勞務分包單位的綜合保險由專業工程承包單位統一負責。
(二)預繳綜合保險費
1、建設單位應在工程開工前按《預繳綜合保險費通知單》上的綜合保險費金額作為工程預付款一次性劃入工程承包單位的綜合保險開戶銀行中。并獲得市綜合保險管理中心出具的《綜合保險繳費確認函》(附件三)。
2、在申領《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將《綜合保險繳費確認函》提交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3、預繳綜合保險費按下列公式計算:
預繳綜合保險費金額=預計用工數(人·月)×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4%
(1)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以辦理綜合保險開戶時標準為準,工程合同履行期間不作調整。
(2)預計用工數(人·月)=(定額人工費×85%)/上年度全市建筑業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
(3)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招標的工程,預繳綜合保險費的定額人工費為中標文件中計取規費的“定額人工費”。
(4)按四川省二〇〇〇計價定額辦理預結算的工程項目,以及實行平方米造價包干或總造價包干的工程項目,預繳綜合保險費的定額人工費按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發布的工程造價中定額人工費所占比例計算確定。
工程開工后15日內,工程承包單位應將實際使用的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包括單位自身招用和分包的專業工程施工企業、勞務企業招用的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的個人信息錄入《建筑施工企業綜合保險人員增加表》(附件四)中,打印明細并加蓋單位公章后與電子格式數據盤一并提交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人員增加。
(四)人員變動
1、工程施工過程中,因實際用工人員發生變更或因工程施工內容變化(如工程停工、復工等)引起人員增減的,工程承包單位應將變更情況錄入《建筑施工企業綜合保險人員減少表》(附件五)或《建筑施工企業綜合保險人員增加表》中,打印明細并加蓋單位公章后與電子格式數據盤一并提交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人員變動。
2、工程承包單位變更
工程施工期間,承發包雙方因故解除合同的,持解除協議到工程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綜合保險變更手續。新的工程承包單位應按本通知規定的程序重新辦理綜合保險,同時建設單位應將解除協議和新簽訂的施工承包合同一并提交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重新申領《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五)繳納綜合保險費
每月繳納綜合保險費以當月最后一個工作日結束后的實際用工人數計算繳費金額并扣款。
(六)綜合保險銷戶
1、工程竣工后,工程承包單位到繳納綜合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建筑施工企業參保情況證明》(附件六),并辦理銷戶手續。
2、建設單位在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前,應將《建筑施工企業參保情況證明》提交竣工結算備案機構備案。
七、建筑施工企業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發生工傷或患職業病,應及時報告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其工傷或職業病認定、鑒定及理賠,按有關規定執行。
八、凡參加了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的建筑工地因安全事故造成其他人員意外傷害的,經當地施工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認定后,其受害人的賠付標準按《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貫徹<成都市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成勞社發[2003]39號)有關意外傷害的規定執行。
九、在蓉施工企業須按本通知的要求依法為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辦理綜合保險,按時、足額繳納綜合保險費。
(一)工程承包單位應及時申報人員變化情況,如施工現場使用的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超過預計用工人數的,應及時追加繳納綜合保險費。工程竣工時,實際參加綜合保險人數一般應不低于預計用工人數。
(二)未參加綜合保險發生工傷事故的賠付責任由工程承包單位承擔,其違法行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依法給予處罰。
(三)工程承包單位認真落實實名制管理,對參保人員的真實性負責,申報參加綜合保險人員須為進入施工現場的從業人員,如弄虛作假,一經查實追究其責任。
(四)工程承包單位應在工地顯著位置,公示本工程項目綜合保險參保情況(附件七)和投訴舉報電話。
十、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職責對在蓉施工企業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參加綜合保險嚴格監督管理。
(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合同備案機構在辦理施工合同備案時,應查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綜合保險繳費確認函》,未提交的,不予備案。
(二)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程結算備案機構在辦理竣工結算備案時,應查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建筑施工企業參保情況證明》,未提交的,不予備案。
十一、各級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各自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項目綜合保險參保情況監督檢查。
(一)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應加強對建筑施工企業參加綜合保險情況的監察力度,對未按規定辦理綜合保險登記的,或未按規定繳納綜合保險費的建筑施工企業,責令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按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法規、規章規定執行。
(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做好綜合保險登記及人員信息處理等工作。
十二、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執行。
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成都市建設委員會
二〇〇七年六月一十二日
